
日期:2022-07-11 16:18来源: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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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22〕52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玉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玉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发改局立项、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局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编制合法性、技术合规性、经济合理性的审核行为。
第四条 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隶属财政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按照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接受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
财政预算投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上级部门已评审项目不再重复进行评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评审包括对概算编制依据、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概算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合法性、适用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具体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审核确认。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包括对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和计价、适用定额和取费文件、材料价格等审核确认。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以建设单位工程结算资料为依据,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方式。
(一)独立评审方式。评审中心依靠自身力量能够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
(二)委托评审方式。对投资数额较大、工作任务集中、时间要求急迫、专业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专业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完成评审工作的,评审中心报请财政局同意后,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局内部采购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方法。
(一)评审中心实行分类评审、交叉复审、征求意见、集体议定的评审工作机制。按项目建设内容分类安排评审人员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评审组成员交叉进行复审,评审组长审核汇总形成评审报告初稿,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议定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二)评审中心自受理评审项目后,成立项目评审小组。严格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评审过程实行组长负责制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制度,初审、复审及议定结果必须由评审组长及经办人签字方可有效。
(三)项目已经审计部门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评审中心审核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审计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审计报告批复项目决算。
(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评审中心暂不评审。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遵循“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原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财政局安排评审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财政局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并提出评审要求;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向评审中心提供合法有效的项目评审资料;
(三)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四)评审中心依据国家及省市和行业有关政策规定、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财务管理等规定,以及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合法有效评审资料,对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中心形成评审结论,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六)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七)财政局依据评审中心提供的项目评审报告,按照规范程序审定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局的评审意见,对评审指出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是安排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是办理结算、归集项目工程资产与费用,核定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五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是指对评审中心的项目评审人员工作要求、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工作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人员,每个项目至少配置2人以上,并确定1人担任评审组组长。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五)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中心在完成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三)评审报告经项目评审组组长全面复核后,提交评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
(四)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四)查阅档案须办理查档登记手续,没有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涂改、圈划、折叠、复印档案中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评审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和竣工财务决算应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进行单项评审,不得将一个立项项目拆解成多个分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及竣工财务决算单独送审。
(四)对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五)严格执行财政局出具的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书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管理评审中心业务,领导评审中心工作。
(二)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受理项目建设单位评审申请,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并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审核评审中心的概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出具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书。
(五)审核评审中心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心职责。
(一)依据评审工作制度和程序,高效、有序地组织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评审任务。
(二)建立健全评审中心内部工作机制,完善评审流程,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及时向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建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时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确需增加投资的(投资估算10%以内),应当提供详细可行的佐证材料,评审中心依据实际情况出具审核意见,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并报评审中心审核,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是项目招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评审资料、不配合评审工作的,评审中心予以退审。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控告和检举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政府办发文,玉门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玉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