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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5〕25号)

日期:2026-06-24 11:28来源:甘肃省民政厅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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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5〕25号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2025年3月13日

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和管理,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等,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互助幸福院,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为本村及周边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

法律、法规、规章对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坚持公益属性,积极向老年人开展普惠养老服务。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服务需求和场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选择在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

第五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充分利用闲置公共资源改造建设,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

第六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按照老年人需求和服务功能合理确定面积。

第七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供餐助餐。配建和服务对象需求相匹配的厨房和餐厅,为在互助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二)休闲娱乐。配建日常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拓展其他服务。

第八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名称应统一设置,基本格式为“XX 村互助幸福院”,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在显著位置设置“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标识牌。

第九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房屋质量、消防设施、适老化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十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经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10日内,应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场所权属、占地面积、设施面积、运行管理方式、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经验丰富、优质诚信的经营主体、社会力量和个人运营。

第十二条  村委会和委托运营的第三方,应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养老服务。在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面向其他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强造血能力,实现可持续运营。

第十三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委托运营时,应与运营方签订权 责明晰的合同,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

第十四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及时通知老年人,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村级互助幸福院运营补贴和以奖代补制度。对已建成运营的村级互助幸福院,安排省级福彩公益金,给予每个每年3万元的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两年。两年后不再平均补贴,对运营服务好、群众满意度高、绩效评价优的,根据实际给予以奖代补。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安全、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等相关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原料控制、餐饮具清洗 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二十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定期排查治理隐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测、 维修、更新,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建立洪涝灾害、地震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排查和演练,避免因强降雨、洪水、大风、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协助政府开展养老服务政 策普及和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安全生产、数字助老等宣传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管,重点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运营管理、资产运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建立奖惩机制,促进良性运行,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运营方应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报告运营服务以及消防、食品、设备等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评估考核,及时协调解决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确保发挥预期作用。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指导,不定期检查抽查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情况,适时完善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对村级互助幸福院作用发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运营补贴发放等激励政策挂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协调财政、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应急管理等行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不符合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 要求的,及时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 实际细化落实。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2月6日印发的《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甘民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5 月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25年5月14日

甘肃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5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21〕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是指依托省市县三级福利 彩票公益金,以入住老年人能力状况为测算标准,根据实际收住 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的补贴资金。

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第三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市( 州)、县( 市、区)为单位,在扎实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医养结合机构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精准核定养老机构服务能力,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 处 。

运营补贴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和设施配置。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营的养 老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

(二)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三)向民政部门备案,且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第五条  运营补贴分为基础补贴和浮动补贴,其中:基础补 贴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和入住时间测算;浮动补贴以机 构等级评定复核结果、是否属于医养结合机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 一)基础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予以 补贴;收住半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予以补贴;收 住失能( 失智)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补贴。

( 二)浮动补贴标准

1.养老机构根据《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相关 要求开展等级评定,通过等级评定并经复核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五级养老机构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四级养老机构每月 增加40元;三级养老机构每月增加30元。

2.对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医养结合机构,以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为准。

3.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浮动补贴可叠加享受。

第六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拨付: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

(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养老机构须向主管的同级民政部 门提交享受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机构登记证书和备案 回 执 。

(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须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当地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运营补贴申请;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印发的《甘肃省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  管理办法》(甘财社〔2025〕28号)要求,经市(州)、县(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于11月3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市(州)报送材料,予以复核,于12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资金。市(州)、 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应补贴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福利彩票公 益金按比例负担,其中:省级负担80%,市(州)、县(市、区) 负担20%。省直管县由县级全额负担20%,非省直管县由市(州)、 县(市、区)分别负担10%。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财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负担。

第八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开展。

第九条  养老机构出现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

第十条  省民政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养老机构 入住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凡发现提供虚假信息 套取、骗取补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 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9〕71号)同时废止。